(2015)敦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加环与黄士新、第三人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环,黄士新,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李加环,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黄士新,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梅(黄士新妻子),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潘启光,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敏,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第三人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环诉被告黄士新、第三人许敏、敦化市翰章乡友好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李加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