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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546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曾曙阳、黄金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蔡继胜,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詹某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曙阳、黄金涛,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继胜、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经被告人叶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向“阿孝”(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开通一个账号为AA225的“时时彩”赌博代理盘口。同月16日,被告人詹某某应汪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的要求向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开通了一个账号为KK222的下线赌博盘口提供给汪某某进行“时时彩”赌博,并与张某某、叶某某约定按该盘口投注金额的千分之五抽取“退水费”。同月16日至19日期间,汪某某利用账号为KK222的“时时彩”赌博盘口进行投注赌博,投注金额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30700元,被告人詹某某从中赚得“退水费”1154元,其中654元尚未实际获得,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从中获利44478元,尚未实际获得。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惠安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先后在惠安县崇武镇台湾街被告人张某某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内、崇武镇海景湾花园内将被告人张某某、詹某某抓获归案。2015年4月19日,惠安县公安局崇武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惠安县崇武镇莲西村莲兴路192号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证言、“时时彩”赌博网站截图、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以及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230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分别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时间较短,接受投注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并未实际获利,被告人詹某某获利较少,可以分别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本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其所在村委会矫正组织也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符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追缴被告人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已退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戴榕彬审判员杨建惠人民陪审员杨江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振达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第规定的“开设赌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