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有珍与阳西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珍,阳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陈有珍,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38。被告阳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叶其正,该局局长。原告陈有珍诉被告阳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阳西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原告公开了所申请的信息。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有珍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强审 判 员 关水考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岑 嫦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