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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四虎与吕跃利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四虎,吕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80号申请人王四虎,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跃利,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四虎与被申请人吕跃利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四虎自愿以其银行存款XXX万元及其所有的晋M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吕跃利银行存款X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王四虎银行存款XXX万元。三、查封申请人王四虎所有的晋MX**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费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