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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立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觉生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立民初字第7号起诉人陈觉生,原地矿部地质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退休职工。起诉人陈觉生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诉称其于1956年参加工作,1958年担任县处级地质大队财务会计负责人���1981年以行政20级套改中级职称会计师,1985年起担任县处级办公室主任兼财务科长,1988年起担任县处级总会计师,1995年晋升高级会计师,1998年退休。但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没有按照相关工资政策,根据起诉人的政治级别套改工资待遇及发放生活补贴。起诉人为此于2013年10月29日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事业单位的套改工资及退休工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起诉人当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2月、2014年2月,先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上述单位对其信访事项均进行了函复。起诉人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广西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支付起诉人:1、2003年至2015年6月克扣起诉人基本工资36774元;2、2012年至2015年6月克扣起诉人津贴、补贴32634元;3、2014年10��至2015年6月起诉人增加退休费1620元;4、起诉人信访差旅费、在南宁突发病住院医疗费、信访邮电费约9332元;5、判令被告从2015年7月起按照正高级(教授级)退休费6413元/月发放给起诉人;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退休前的单位为事业单位,起诉人于1998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前系单位的在编职工,并未与单位签订过聘用合同。起诉人的诉求涉及其退休后应享受的政治级别、工资级别及退休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等问题,该请求事项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也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立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觉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