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农家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家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42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家俊,曾用名农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201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家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晓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农家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农家俊的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基头大街镇东门巷12号203房,撬锁入内盗得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无法核价)。2.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烈士中路三巷3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门口的一辆蓝色粤J×××××号铃木牌UM125T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73元)盗走。3.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东街西5巷3号出租屋,将停放在出租屋一楼楼梯间的一辆蓝色贵D×××××号金城铃木SJ125-A两轮摩托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264元)盗走。4.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烈士中路十五巷6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门口的一辆黑色粤X×××××号建设-雅马哈JYM125-B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65元)盗走。5.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鸭粉北路12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一楼楼梯旁的一辆灰色粤X×××××号本田牌WH125T-3B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53元)盗走。6.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鸭粉中路5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一楼车库内的一辆红色粤X×××××号雅马哈ZY125T-10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45元)盗走。7.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农家俊与蔡文权(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大道龙北街115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的自���铁棚内的一辆白色粤X×××××号本田牌WH100T-F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8元)盗走。8.2015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农家俊与蔡文权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大道北十四巷6号出租屋,对停放在出租屋一楼大厅的一辆湘N×××××号银河牌YH150-5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77元)进行撬锁,但因车头锁被撬坏,未能盗得摩托车。9.2015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农家俊与蔡文权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西海大道北104号出租屋,将停放在出租屋一楼停车间的一辆蓝色桂R×××××号五羊-本田牌WH100T-G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0元)盗走。10.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莘村中路六巷3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门口的一辆粉色粤X×××××号五羊-本田牌WH125T-5A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36���)盗走。11.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上横涌直街横一巷4号住宅,将停放在住宅的石棉瓦房内的一辆黑色粤X×××××号轻骑/铃木牌QS125T-2B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22元)盗走。12.2015年4月13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农家俊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大道南二路8号住宅,准备动手盗窃停放在住宅一楼车库的一辆紫色本田牌WH125T-6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29元)时,被被害人郭某发现,被告人农家俊迅速逃离现场,刚逃离住宅不远处时被民警抓获。综上,被告人农家俊共实施了十二次盗窃行为,涉案赃物共价值人民币74222元。其中第8、12宗是盗窃未遂,涉案的两辆摩托车共价值人民币13406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农家俊的供述及对同��人的辨认笔录,对作案现场、被抓获现场、作案工具、摩托车、监控视频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人苏某、梁某甲、陈某甲、梁某乙、邹某、陈某乙、梁某丙、邝兵、劳某、梁某丁的陈述;被害人吴某、郭某的陈述及对被盗摩托车的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购车发票、摩托车“三包”服务卡;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其他被盗物品的核价情况;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农家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家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农家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农家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家俊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农家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农家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农家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家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农家俊在实施第8、12宗盗窃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综合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农家俊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农家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农家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