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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开伟诉曾德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伟,曾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刘开伟,男,1981年4月16���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曾德华,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第二工业园合力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伟与被告曾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