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开伟诉曾德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伟,曾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刘开伟,男,1981年4月16���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曾德华,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第二工业园合力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伟与被告曾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