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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三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磊、商丘市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石磊,商丘市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周大兵,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祥明,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06525913-6。法定代表人徐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众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磊、商丘市洁通新能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洁通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石磊于2014年8月1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赔偿石磊损失292687元,庭审中变更为赔偿损失至返还车辆之日止;2、河南万众南阳公司返还石磊被扣押车辆豫N480**/豫NA6**挂车一辆;3、诉讼费、鉴定费由河南万众南阳公司、商丘洁通公司承担。该院审理后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河南万众南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万众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保德,被上诉人石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祥明,商丘洁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戴 蕙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