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登执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东山诈骗罪中止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登执字第1117号被执行人赵东山,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本院移送执行的赵东山犯诈骗罪处罚金一案,(2012)登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9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登执字第1117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