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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范井海与李鸿伟、孙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井海,李鸿伟,孙连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范井海,男,6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鸿伟,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孙连发,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屹、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井海诉被告李鸿伟、孙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