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范井海与李鸿伟、孙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井海,李鸿伟,孙连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范井海,男,6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鸿伟,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孙连发,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屹、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井海诉被告李鸿伟、孙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军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