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绍义与伍友、庄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义,伍友,庄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陈绍义。被告伍友。被告庄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绍义诉被告伍友、庄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绍义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用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