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小荣与罗坤、谢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陈小荣,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池昌辉,连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坤,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谢雪敏,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陈小荣诉被告罗坤、谢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荣的委托代理人池昌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坤、谢雪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荣诉称,被告罗坤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0月中旬向原告陈小荣借款8000元。同年11月21日,被告罗坤补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兹有欠陈小荣同志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特立此据为凭,于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欠款人:罗坤。2013年11月21日。手机号码:1359964****(福建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均未果。被告罗坤的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坤、谢雪敏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坤未作答辩。被告谢雪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坤、谢雪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坤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0月中旬向原告陈小荣借款8000元。同年11月21日,被告罗坤补写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兹有欠陈小荣同志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特立此据为凭,于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欠款人:罗坤。2013年11月21日。手机号码:1359964****(福建卡)。”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罗坤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罗坤欠原告8000元借款,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罗坤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被告罗坤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罗坤归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坤对原告所负债务系在被告罗坤、谢雪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谢雪敏与被告罗坤对被告罗坤应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坤、谢雪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坤、谢雪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陈小荣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坤、谢雪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邓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姚丽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