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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程祖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程祖兴,杨芹,李勇,庞志英,邵文虎,朱春菊,尹海双,固始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华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负责人姜晓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党锋,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友慧,该行职员。被告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祖兴,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程祖兴。被告杨芹。被告李勇。被告庞志英。被告邵文虎。被告朱春菊。被告尹海双。被告固始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训海,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志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海南华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祖兴,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被告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程祖兴、杨芹、李勇、庞志英、邵文虎、朱春菊、尹海双、固始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华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标的变更为7506.63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未达到本院受案标的的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1438.50元随案移送给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茹代理审判员  王铭泽代理审判员  詹润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小敏书 记 员  刘丙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二、关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