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静静与殷颖超、殷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静,殷颖超,殷书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静静,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颖超,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殷书林,男,1966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殷颖超父亲。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利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郭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志飞,该公司员工。原告李静静与被告殷颖超、被告殷书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颖超、被告殷书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殷颖超、被告殷书林的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静撤回对被告殷颖超、被告殷书林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水喜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