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程早明与湖北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53号申请执行人程早明。被执行人湖北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86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3516室。法定代表人孙宪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程早明依据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151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中保华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328元、2013年和2014年未休年假补偿2042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程早明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程早明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早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岸劳人仲裁字(2014)第151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