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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沭阳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住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软件园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项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沭阳县康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爱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高中新,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沭阳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沭阳县苏州西路附近。法定代表人房成科,该公司经理。原告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沭阳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撤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沭阳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沭阳呈龙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辉远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荣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