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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秦建国与王平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秦建国,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媛媛、李磊,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安,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国诉被告王平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建国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平安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建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原告秦建国负担。审判长  季卫光审判员  夏振亚陪审员  王福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