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刘xx,翟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张xx,男,被告刘xx,男,被告翟x,女,本院在审理张xx诉刘xx、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张xx承担。审 判 长 吴青梅代审 判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