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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永丽、刘洪江与孙锡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丽,刘洪江,孙锡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021号原告王永丽。原告刘洪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锡涛。被告张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丽、刘洪江与被告孙锡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丽、刘洪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丽、刘洪江撤回对被告柳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永丽、刘洪江负担。审判员  陈文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