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永丽、刘洪江与孙锡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丽,刘洪江,孙锡涛,张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021号原告王永丽。原告刘洪江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娜,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锡涛。被告张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丽、刘洪江与被告孙锡涛、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丽、刘洪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丽、刘洪江撤回对被告柳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永丽、刘洪江负担。审判员 陈文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