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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与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丽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成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丽珍,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许国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王蔼,行长。委托代理人:邱莉莉,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早松,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诉人罗丽珍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诉称虽然其与被上诉人于双方签订的《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且其住所地也在广州市荔湾区,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系因上诉人罗丽珍违反合同约定,未依约还款而提起诉讼,没有涉及任何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上诉人诉称的不动产纠纷。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个人客户综合授信合同》第九条及被上诉人与两原审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均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述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7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