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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林兰与姚洛铃仲裁2015执27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兰,姚洛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林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许瀚,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美娟,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姚洛铃,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兰与姚洛铃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xx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洛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林兰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涉案房产所在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