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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志清与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清,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240号原告黄志清。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法定代表人陈雪明,该镇镇长。出庭负责人朱子平,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徐中。原告黄志清诉被告张家港市南丰镇人民政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志清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清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忠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