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徐文娟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徐文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3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武汉市建设大道845号瑞通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东、巩军庆祝,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徐文娟,女,1959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徐文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长 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思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