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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5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良、张义与被执行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良,张义,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58一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良,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张义,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张德良、张义与被执行人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德良、张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刘卫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德良、张义借款本息计人民币672000元。现被执行人刘卫东与申请执行人张德良、张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卫东于2015年8月13日付200000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0日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