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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重骑泉木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案字第612号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