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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莫应辉、谭继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应辉,谭继庭,何应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应辉,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道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继庭,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义容镇新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史正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何应文,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应辉、谭继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上诉人莫应辉、谭继庭及原审被告人何应文,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莫应辉以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3期菁华园E栋607房(以下简称607房)为据点,雇请被告人何应文、谭继庭二人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藏于电子器件内通过物流公司寄往澳大利亚。2014年4月23日,莫应辉安排何应文在607房内将甲基苯丙胺藏于事先购买的照明灯,后让何应文根据其提供的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何应文于当日下午16时许将藏有毒品的三个照明灯交给深圳市中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寄往澳大利亚。后该物流公司在进一步检查时,发现照明灯内藏可疑物品,遂报警。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晶体三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330克、336克、334克。2014年5月15日,莫应辉安排何应文购回二个断路器,后由何应文与谭继庭在607房内将14包甲基苯丙胺藏进该断路器内。莫应辉让何应文抄写了一张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并安排何应文、谭继庭根据纸条地址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当晚20时许,何应文伙同戴假发的谭继庭准备出发邮寄上述毒品时,在信义假日名城小区门口被埋伏的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白色晶体14包,经鉴定,净重为34.19克至l32.65克不等,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将从607房出门倒垃圾的莫应辉抓获,并从垃圾袋内查获了塑料袋、复写纸、锡纸、断路器内零件及少量毒品。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手机截屏、短信截屏、入所体检表、身份证明材料、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应辉,雇请被告人何应文、谭继庭,采用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照明灯和断路器内的方法,委托国际货运公司将这些毒品邮寄出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莫应辉系走私犯罪的组织策划者,系主犯,何应文、谭继庭受雇请从事走私毒品活动,系从犯,应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处以相应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莫应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何应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谭继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本案所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所查扣的其他违禁品,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上诉人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提出:1、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核实确认上诉人莫应辉的真实身份。莫应辉的真实姓名是刘伟健,系香港居民。2、原审判决认定莫应辉构成走私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退一步来说,即使莫应辉构成走私毒品罪,原判认定其于2014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不当。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上诉人谭继庭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谭继庭事前并不知道莫应辉要其邮寄的是毒品。谭继庭于2014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犯罪中尚未着手就被抓获,属于犯罪预备。原审法院量刑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莫应辉以自己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3期菁华园E栋607房(以下简称607房)为据点,雇请原审被告人何应文、上诉人谭继庭,指使二人在该房内将甲基苯丙胺藏于事先购买的照明灯、断路器等电子器件内,而后由何应文、谭继庭将这些藏匿有毒品的电子器件拿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的物流公司寄往澳大利亚。2014年4月23日,莫应辉通知何应文来到607房,之后安排何应文购买三个照明灯回到607房。何应文将三个照明灯内的零件拆除,再将三包甲基苯丙胺用复写纸和锡纸进行包裹后,藏进三个照明灯内。莫应辉提供给何应文一张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让何应文根据纸条地址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当日下午16时许,何应文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雅苑南座一楼深圳市中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藏有毒品的三个照明灯交给该物流公司委托寄往澳大利亚,办好快递手续后离开。物流公司员工在进一步检查何应文所寄的三个照明灯时,发现内藏可疑物品,遂报警。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三个准备发往澳大利亚的纸箱,每箱藏匿白色固体晶体一包,共三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330克、336克、3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2.1%、71.9%、72.5%。2014年5月15日,莫应辉通知何应文及谭继庭来到607房,由何应文购买回二个断路器后,何应文与谭继庭一起在607房内将二个断路器内的零件拆除,再将14包甲基苯丙胺用复写纸和锡纸、塑料袋进行包裹后,藏进二个断路器内。莫应辉让何应文抄写了一张写有英文地址的纸条,安排何应文、谭继庭根据纸条地址将毒品寄往澳大利亚。当晚20时许,何应文伙同佩戴假发的谭继庭离开607房准备出发邮寄上述毒品时,在信义假日名城小区门口被埋伏的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藏匿有毒品的二个断路器,后经检查,从断路器内查获用复写纸和锡纸、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14包,经鉴定,净重分别为34.19克、98.89克、99.01克、95.4克、69.47克、80.36克、l32.65克、100.81克、47.13克、46克、36.33克、43.87克、60.18克、62.9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3.7%至71.3%不等。之后,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将从607房出门倒垃圾的莫应辉抓获,从垃圾袋内查获了塑料袋、复写纸、锡纸、断路器内零件、少量毒品。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当庭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1)公安机关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19时16分至20时05分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雅苑南座一楼深圳市中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勘查。未发现异常。(2)公安机关依法于2014年5月16日2时41分至3时30分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信义假日名城菁华园E栋607房现场进行了勘查及房内的基本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照片:2014年4月23日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快递员王某处扣押了藏匿在三个照明灯内的冰毒约1000克、三个照明灯、三个纸箱、包裹毒品用的塑料袋、复写纸、锡纸。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款单、垃圾袋照片: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对607房进行搜查。2014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深圳龙岗区信义假日名城三期菁华园E栋楼下将莫应辉抓获,当场在其手中查获两个垃圾袋,随后在607房将赖某抓获。为搜集证据,侦查人员立即通知福田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前来了勘查现场,因情况紧急,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对房间及莫应辉准备丢弃的垃圾袋进行搜查。在对莫应辉手中的两个垃圾袋进行搜查时,发现其中一袋黑色垃圾袋为生活垃圾,另一垃圾袋中有电源插座内贴片6个,电源插座内底座6个,螺丝两袋,手套三只,电阻一个,蓝色复写纸二团,白色锡纸五团,塑料连杆8个,旧报纸一张(2014年1月12日东方日报),同时该垃圾袋中还装有一个黑色小垃圾袋,黑色小垃圾袋里装有复写纸一条,白色锡纸四团,蓝色手套一只,白色包装塑料袋四个(标注有GLAD字样),丁细牙痛胶囊包装盒一个,疑似冰毒一小包(约1克,外包装为白色塑料袋)。另在现场里屋房间抽屉内查获现金二万元人民币。(二万元已存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账户)莫应辉在扣押清单上签字确认。4.2014年5月15日案的涉案物品及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藏匿在黑色大塑料袋内两个白色泡沫箱中的两个断路器内的14包冰毒约1024克、二个黑色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包毒品用的12张复写纸、12张锡纸,公安机关依法从谭继庭处扣押以上物品。谭继庭于2014年6月11日指认照片中2-3号用锡纸和复写纸包装的毒品和照片中两个白色泡沫箱内的黑色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就是2014年5月15日晚上其准备去邮寄的东西,被抓后才知是冰毒。于2014年10月16日指认照片中的14包冰毒是其要去寄的毒品。何应文于2014年6月11日指认照片中2-3号用锡纸和复写纸包装的毒品就是其2014年5月15日晚上准备去邮寄的毒品,同时指认照片中两个白色泡沫箱内的黑色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就是其2014年5月15日晚上用来装毒品的断路器;何应文于2014年10月16日否认照片中14包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是其邮寄的毒品。莫应辉拒绝指认。5.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2014年4月23日王某报案的三个准备发往澳大利亚的箱子,每箱藏匿白色固体晶体一包,共三包,净重分别为330克、336克、3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2.1%、71.9%、72.5%;(2)2014年5月15日案,缴获的白色晶体14包,分别净重34.19克、98.8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3%)、99.0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7%)、95.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0%)、69.4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4%)、80.3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1%)、132.6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4%)、100.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9.7%)、47.13克、46克、36.33克、43.87克、60.1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4%)、62.93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3%),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3)莫应辉手中垃圾袋内的白色固体粉末重0.4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2014年4月23日案中写有英文邮寄地址的纸条不是何应文、谭继庭、赖某所写。(2)2014年4月23日案中写有英文邮寄地址的纸条与莫应辉笔迹不是同一人笔迹。(3)2014年5月15日案中写有“街、区、州、国、名、电”等中英文笔迹的疑似邮寄地址的纸条系何应文所写。7.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2014年5月16日10时进行检测,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的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阴性。8.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于2014年4月23日18时29分接到中贸国际物流公司快递员报警,次日立案侦查的情况。9.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出具的查缉经过:2014年5月15日20时许,在信义假日名城大门口路边将正准备邮寄毒品的何应文、谭继庭抓获,现场缴获包装好的冰毒一公斤。抓获谭继庭、何应文后,侦查人员接指示将现场扣押的物品送回华强北派出所,在扣押物品未离开被抓获人员视线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5日23时许,由技术人员、见证人、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扣押物品进行当场检查。该物品由黑色塑料袋外包,里面有两个黑色大型开关,进一步对开关进行检查时,发现里面有用复写纸和锡纸包裹的疑似毒品,现场对搜查出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重量约1公斤。2014年5月16日1时许,侦查人员准备对信义假日名城3期菁华园E栋607房内人员实施抓捕,此时,有一名人员从菁华园E栋607房出来倒垃圾,侦查人员将该名叫莫应辉的男子抓获,并从其手中扣押两袋物品,经现场检查,其中一袋为生活垃圾,另一袋中发现疑似冰毒的粉末状晶体和包装物。经审讯,607房中还有一名女子,随即侦查人员用房门钥匙打开607房,发现房内一名女子正在收拾打扫卫生,遂将该名叫赖某的女子抓获。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1)公安机关依法从谭继庭处扣押其使用的假发套。谭继庭指认照片中的假发套是其案发时戴的。(2)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5日扣押何应文手机两部、人民币2000元,何应文签名确认。(3)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5日予以扣押谭继庭手机两部、人民币4000元、写有英文邮寄地址的纸条一张,谭继庭签名确认。(4)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5日予以扣押莫应辉手机一部,莫应辉签名确认。11.快递公司开具的快递提单(单号2131657640)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接受了快递员王某提供的快递提单,提单显示“投射灯3pcs$1207.5/8kg”等字样。证人颜某、王某指认、确某。12.快递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编号022108)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接受了快递员王某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收寄日期:4月23日;目的地:澳大利亚;单号:2131657640;重量:7.5/8kg;转运方式:HKDHL;价钱:527;交件人:陈兴,电话134××××1286;付款方式:现结;经办人:颜某。”证人颜某、王某指认是其开具的收款收据。13.写有收件地址的纸条正反面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依法于2014年4月23日接受了快递员王某提供的纸条,纸条正面写有:“74BGeorgeWayCanningtonWA.6107AustraliaShunDing0483667132”,反面写有:“134××××1286”。2P1223P315P71520”,证人颜某、王某指认该纸条正面是寄件男子(经辨认系何应文)提供的收件地址。何应文指认是莫应辉给其的邮寄地址纸条。莫应辉不承认是其给何应文的纸条。14.写有邮寄地址的纸条,显示:“街:61ThomasST区:EastCannington州:WA6107国:Australia名:ShunDing电:0428123660”。莫应辉拒绝指认。何应文称不能确认(经鉴定系何应文书写)。赖某称没见过。谭继庭指认该纸条是2014年5月15日莫应辉给其的邮寄地址条。15.关于被告人随身物品(手机、人民币、纸条)的扣押情况说明:华强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5月15日案发后,抓获本案被告人,搜身时将被告人身上的财物放至塑料袋中,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华强北派出所并将财物送至候问室保管。由于当日华强北派出所候问室收押人员较多,审讯室不够用,随即将本案被告人带至通心岭派出所进行审讯,待审讯结束后,办理强制措施,直接送押至福田看守所。2014年12月,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被告人有部分涉案财物未及时进行扣押,随后在候问室找到相关财物,并立即办理扣押手续。16.华强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2014年5月16日莫应辉在菁华园E栋楼下被抓获时,由于莫应辉反抗激烈,在抓捕过程中受伤,莫应辉在笔录中有体现,在进入看守所体检时,莫应辉在体检表背面用笔自诉其在被抓捕过程中受伤。因抓捕当天没有足够的讯问室,于是将莫应辉、赖某传唤到园岭派出所进行讯问。未调取到快递点(中贸国际)案发当天的录像。两单案件,均未能提取相关有效指纹。由于被告人手机多系山寨手机,无法对山寨手机进行电子物证鉴定。607房房主联系不上,电话联系不接听。17.何应文手机截屏,显示2084476066@qq.com(据何应文称是莫应辉让何应文申请的QQ邮箱,用来抄邮寄毒品的收件地址的)下拉目录,目录下为空,未发现实际内容,何应文确认这个手机和QQ号。18.莫应辉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截屏,民警依法制作了莫应辉手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和短信截屏:2014年4月23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初、5月13日、5月15日,莫应辉该手机与137××××4569(何应文承认是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有通话。现存的短信内容与案件没有关联。莫应辉拒绝指认。1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何应文指认现场录像、2014年5月15日案现场开拆毒品、现场称重录像(证实两个断路器内藏匿的冰毒由内到外被“GLAD”标志的透明塑料袋、复写纸和锡纸包裹)。2014年4月23日案开拆毒品录像(证实三个照明灯内藏匿的冰毒由内到外被透明塑料袋、复写纸和锡纸包裹。)20.信义假日名城E栋607房业主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管理处向公安机关移交607房相关业主资料,业主为屈文慧。21.入所体检表:莫应辉自诉右肩皮肤擦伤。何应文、谭继庭无异常。22.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及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两份人口信息材料,证明莫应辉的年龄身份情况;何应文、谭继庭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二人的年龄身份情况。23.证人赖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5月16日1时许,在深圳市布吉信义名城E栋607房被传唤到派出所。我和莫应辉认识有一两年了,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了几个月了,平常同居在莫应辉租的深圳市布吉信义名城E栋607房。2014年5月15日下午,“光哥”、“庭哥”一前一后到607房来(我开的门),都进到我们家的小房间里,在小房间内捣鼓了一下午,大概到晚上8时许,他们出门走了,我在房间里面躺着,听到关门的声音所以我就起来准备收拾一下家里。过了一段时间就有警察到家里来并将我传唤到派出所。我因为上周六刚人工流产身体不舒服所以没留意他们在干什么。我没有帮莫应辉运输过毒品,4月份也没有在华强北邮寄过快递。经辨认照片,赖某辨认出其男朋友莫应辉,辨认出谭继庭是“庭哥”,辨认出何应文是“光哥”。24.证人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几天前,公司规定,对新客户及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地的货要严查。2014年4月23日16时许,我们公司来了一名男顾客,该男子拿着三小箱货要发往澳大利亚,当时箱子已经封口。我们打开两个箱子看了一下,里面是几个灯,我将两个箱子封口后把三箱子打包在一起。老板娘后来到了店里,过了一会,“芳姐”说老板娘让把澳大利亚的货仔细查一下。我就打开了两个箱子,每个箱子里有一个灯,当时老板娘离我不远,她看到后让我把灯的后盖打开。我照做后,发现灯的后盖里有一包东西,这包东西外面包着一层锡纸,里面还有一层像是复写纸似的纸,最里面是一包像冰糖状的东西,用一个塑料袋装着。打开另一个灯也发现了同样的包裹。包裹是约10cm*10cm*15cm的不规则物体。随后老板娘立即让我们报警。我记得寄件男子是一名中年男子,一米七左右身高。我们在给他开单时,又有一名女子去找他,该女子手上还提着麦当劳的食品。经辨认照片,王某辨认出何应文是2014年4月23日到该货运公司和一名女子邮寄毒品到澳大利亚的人,并指认出何应文邮寄的疑似毒品及毒品包装。25.证人颜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23日当天大约16时许,进来一男一女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寄澳大利亚的快递,我说可以,我问那名男子寄的是什么东西,他当时提着三个纸箱叠起来,我问他方不方便让我看看是什么东西,那男的说可以。然后我就接过货,打开纸箱,看到里面是三个大灯,我把其中一个大灯取出来,问同事,这种灯我们可不可以寄的,我同事说可以。我就安排我同事王某将他的三小箱货打包,然后我就去开单。我问他是不是第一次来我们家走货,他说是的,我将开好的单递过去给他,要他填他的姓名和电话,并向他索要收件人相关信息。他从口袋递出一个小纸条给我,那是一个去澳大利亚的地址。货已经包好了,我安排同事称好重量,他付完钱,我给他安排的是HKDHL,那男的向我确认走的是HKDHL。我跟他说到时候会出一个转单号,我问他有没有Q号,到时发转单号给他,他说没有,会打电话来问的。那名女子自始至终没有出声,然后他们就走了。大约一小时后,我们老板娘回来了,我给她说有接一单去澳大利亚的陌生客户,寄的是探照灯。老板娘说最近利用物流寄违禁品的很多,要我们查一下货。我同事就再次把箱子打开,把灯拿给我们老板娘看,老板娘让同事拆开后面的螺丝看一下,结果打开就看到了貌似毒品的东西。2014年4月23日有人到我们公司邮寄毒品,那张快递单是我按照来寄货的男子提供的地址写的,写有外文的那张纸条是寄货男子提供的收件人的地址信息。我没有见到相片不能描述被告人的具体样子,但公安机关提供照片供我辨认后,我一见到照片就认出了那个人。2015年1月5日证言称其真名叫颜某,但平时签单为了写的快就签习惯了签成颜丽芳,已经予以更正。经辨认照片,颜某辨认出何应文是2014年4月23日到其货运公司和一名女子邮寄毒品到澳大利亚的人,并指认出何应文邮寄的疑似毒品及毒品包装。26.上诉人莫应辉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不认罪,称家里没有藏冰毒,何应文是其朋友,不认识谭继庭(穿红衣服的男子),其没有叫人邮寄过冰毒,没有让何应文买过LED灯和断路器,没有写过邮寄地址的纸条,也没有给过谭继庭、何应文邮寄毒品的费用。我右脸和右身体的伤是民警在抓捕我时,我反抗弄伤的,右腿上的伤是我自己用艾草烧的。2014年5月15日晚,我从信义名城E栋607房我租住的房子出来到楼下扔垃圾被抓。一起被抓的有我女朋友赖某,还有小何(何应文),还有穿红衣服的男子我不认识。垃圾是我从家里拿出来的,有两袋。经辨认照片,莫应辉辨认出何应文是其朋友;辨认出其女朋友赖某;没有辨认出谭继庭。27.上诉人谭继庭供述和辨认笔录:我是通过赖小姐介绍跟着她男朋友辉哥干活的。赖小姐没有具体跟我讲干什么类型的工作,但是我知情要干的工作就是邮寄毒品。每一次邮寄毒品前,我就过去赖小姐居住的地方(龙岗区信义假日名城3期E栋607房),一般是阿强负责购买一些工具比如LED灯、电器开关等,然后阿强和我一起拆出这些工具的内部零件,把之前准备好的毒品用复印纸包起来,再用锡纸包一层,最后把这些用锡纸包装好的毒品安装到工具里面去,之后就去各个物流点邮寄。2014年5月15日14时许,辉哥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他家里,在深圳市布吉信义名城E607。17时许我到了上述607房,看到“阿强”,还有一个姓赖的女子,他们俩在家看电视,后来我们三个就在607房吃饭。吃完后姓莫的男子回来了,他让我和“阿强”一起将家里包装好的东西拿出去邮寄,让我跟着“阿强”走就行了,提着东西就行,看看“阿强”怎么邮寄,这次学会了以后就我自己一个人去,一次邮寄成功给我2000元好处。20时许我和阿强下楼我提着黑塑料袋包装的东西走到信义名城大门口时我和阿强被警方抓住了,被抓时黑色塑料袋在我手上,当时我没有看黑色塑料袋里装的是什么,后来警察当着我和阿强面打开了,我看见里面是毒品冰毒,装在两个大开关里面。我以为黑色塑料袋里的是走私物品。这是我第一次替姓莫的男子邮寄东西。我平时没有戴发套。被抓时我戴的发套是莫应辉给我并让我戴的,他的意思是戴上会好看些,我没多想就戴了。被抓时缴获的毒品,是何应文进行包装的。莫应辉交待了何应文寄到哪里、寄件人信息如何填写,但没告诉我。不知道断路器是谁买的。是莫应辉让我邮寄毒品的,当天莫应辉给了我2000元人民币邮寄费、2000元人民币酬劳,一共给了我4000元。被抓时被公安机关缴获。没看到莫应辉给何应文钱。莫应辉还给我一张写有邮寄地址的纸条,上面都是字母,不知内容,被抓时也被缴获了。经辨认照片,谭继庭辨认出莫应辉是老板“辉哥”;辨认出何应文就是拆装、安装并带其一起去寄送毒品的“阿强”。28.原审被告人何应文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我是通过社会上的一些关系认识的莫应辉,他那时专门搞毒品买卖。2014年3月份起,他叫我替他做事,我替他去寄送毒品。每一次寄送之前,莫应辉会发一个地址到我qq邮箱(我qq号码不记得,但是用我的手机可以上),莫应辉把冰毒放在布吉信义名城菁华园E栋607,我就会根据这些毒品数量的大小去购回一些工具,拆掉工具里面的零件空出位置来,把毒品装到这些工具里面去,再把工具包装好,之后根据qq上的地点去发快递。物流公司都是华强北附近的物流公司,每次莫应辉给我报酬2000元。我们经常换物流公司,都是围绕着华强北的物流公司寄送的。参与毒品事情的除了我,还有莫应辉,莫应辉是老板,另外还有朱古奇(即谭继庭),他是刚刚来的,和我一样负责拆除零件及包装毒品。我帮莫应辉一共邮寄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4月23日,莫应辉打电话给我,让我到布吉信义名城菁华园e栋607房他的住处,说冰毒他已经准备好了,让我去买三个LED灯回去拆除零件包装毒品。我就到罗湖区××一家灯饰店买了三个LED灯,然后去莫应辉的607房住处,用钥匙开门后进他家的小房间用工具拆除LED灯内部的零件,再把冰毒包装好。我拆零件装毒品时,莫应辉在607房,但他在外面没有参与拆装。我准备出门时赖某的姐姐赖仕香来了,问我去哪里,我说去华强北寄东西,她说刚好她要去买东西就跟我一起走,我们一起打的来到华强北一家物流公司门口下车,她跟我一起进去看又要填单又要打包,她就离开去买东西了,剩下我自己在那里办手续。我办完打电话给她,她回来后我们就一起坐车回去了。这次快递的是1公斤的冰毒,要寄给澳大利亚的,地址是莫应辉给我的。莫应辉给我一张写有收件地址的纸条,莫应辉给我纸条时,上面内容已经写好了,他说按那个地址寄。邮寄时的快递单是业务员按纸条抄写的。莫应辉还让我留寄件人信息:陈兴,电话是134××××1286。这单朱古奇没有参加。是莫应辉让我去寄的,莫应辉给我2000元好处费。第二次是2014年5月初的一天,我和朱古奇来到田××建材市场附近××了我事先××灯(也××在罗湖区××一家灯饰店买的),主要目的是试试看顺丰物流会不会拆开检查,里面是没有毒品的。第三次就是2014年5月15日,莫应辉让我去买包装毒品的工具,于是我一个人在东门人民北路一个小店花480元人民币购买了电器断路器,然后我和朱古奇在莫应××房××房间里××这个断路器里面的电子原件,再一起把冰毒用锡纸装好夹到这个断路器里面准备发货给澳大利亚。拆除零件和包装毒品是我和朱古奇一起搞的,我们两个都在。我们拆零件装毒品时,莫应辉和赖某在外面,我和朱古奇在里面拆装。当日20时许,我准备去寄送时被警察抓获。是莫应辉让我去寄的,莫应辉给我2000元好处费。不知道赖某是否知道我们在房内装毒品。2014年4月初莫应辉让我申请了一个QQ邮箱(2084476066@qq.com,密码忘记了),让我用我的手机(他给我买的)登录后,把那个地址存到我邮箱的草稿箱内,我不知道那个地址是谁发过来的,我把地址抄到纸上,莫应辉当天就让我删掉了。我是帮莫应辉做事的,莫应辉准备好毒品,让我去买工具来拆装,再去物流公司邮寄。我邮寄的毒品都是莫应辉提供的。我帮莫应辉邮寄毒品,每次可以拿到2000元报酬(净收入)。每次都是莫应辉给我钱的,给钱时赖某不在场。经辨认照片,何应文辨认出莫应辉就是叫其安装并寄送毒品的老板“辉哥”;辨认出谭继庭就是和其一起拆装工具、安装好毒品并一起寄送毒品的“朱古奇”;辨认出赖某经常在其安装毒品的地点居住;辨认出赖仕香就是和其一起去华强北寄快递的女子。并对邮寄的疑似毒品及包装、装毒品的断路器、2014年4月23日邮寄毒品地点的照片进行了指认。关于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所提核实莫应辉真实身份的意见,经查,根据莫应辉的辩护人提供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这些身份材料是名为刘伟健的香港居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由于这些证件复印件上的名字并非莫应辉,且证件复印件上并无盖有与原件无异的公章,并无证明效力。再有,该刘伟健的身份证复印件系香港于1993年签发的旧身份证,因香港身份证于2003年已经更新换代,该身份证现已过期失效。综上,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所提交的材料无法证实莫应辉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然而,根据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在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上下载并盖公章确认的莫应辉的户籍资料,以及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盖公章确认的莫应辉在其市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足以证实莫应辉系从海南省三亚市迁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的大陆居民。关于上诉人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莫应辉不构成走私毒品罪的意见,经查,何应文多次稳定供述莫应辉雇请其邮寄毒品的事实,谭继庭亦多次供述莫应辉雇请其邮寄毒品的事实,二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并有以下间接证据印证:公安机关从谭继庭身上查获的藏匿于两个断路器内的14包甲基苯丙胺,并经何应文、谭继庭的指认,确认是莫应辉让他们去邮寄的物品;公安机关从快递公司查获的藏匿于三个照明灯内的甲基苯丙胺约一千克,经何应文指认是莫应辉让其邮寄的物品;公安人员分别扣押了何应文、谭继庭在被抓当天身上的人民币二千元、四千元,经二人确认,系莫应辉给他们邮寄毒品的报酬;公安机关在抓获莫应辉时,从其手中缴获的垃圾袋内查获了伪装毒品用的塑料袋和复写纸、锡纸,同时在垃圾袋内还有少量的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从谭继庭身上以及快递公司查获了写有英文邮寄地址的纸条两张,经何应文、谭继庭指认,确认系莫应辉给的邮寄地址纸条;手机通讯记录显示了案发期间何应文与莫应辉之间的通话记录。综上,原判认定莫应辉召集并出资雇请何应文、谭继庭从事走私毒品活动,不仅有何应文、谭继庭的多次稳定供述以及明确指认予以证实,而且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各证据在细节上能够形成一致,且自然、合理,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印证的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关于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所提莫应辉于2014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犯罪属于未遂的意见,经查,犯罪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所在。莫应辉雇请何应文与谭继庭于2014年5月15日前往快递公司邮寄伪装好的毒品,何应文与谭继庭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将毒品交寄,三人的走私毒品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宗走私毒品犯罪构成既遂不当,应予纠正。本宗走私毒品犯罪虽未构成既遂,但涉案毒品多达1007克,且莫应辉在2014年4月23日的走私毒品犯罪中已达到既遂,因此本宗走私毒品犯罪的未遂情节并不影响原判对莫应辉的定罪量刑。关于谭继庭及其辩护人所提谭继庭事前不知道邮寄的是毒品的意见,经查,谭继庭曾供述其知晓要干的工作就是邮寄毒品,该供述与原审被告人何应文供述称谭继庭和其一样负责拆除零件及包装毒品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报酬而携带毒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应当知道”是毒品。谭继庭为莫应辉邮寄二个断路器而收取莫应辉两千元的高额报酬,明显不符合常理。综上,本案足以认定谭继庭明知邮寄的是毒品。关于谭继庭及其辩护人所提谭继庭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在2014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犯罪中,谭继庭携带已经伪装好的毒品及写有境外邮寄地址的纸条,并准备前往货运公司进行交寄,谭继庭的该行为充分地显示了其走私毒品的意图和意志,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不属于犯罪预备的范畴,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未遂。然而本宗走私毒品犯罪虽未构成既遂,但涉案毒品多达1007克,并不足以对谭继庭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谭继庭构成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谭继庭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应辉伙同上诉人谭继庭及原审被告人何应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走私出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莫应辉雇请何应文、谭继庭采用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照明灯和断路器内的方法,委托国际货运公司将毒品邮寄出境。莫应辉系走私犯罪的组织策划者,且是毒品的提供者,系主犯,应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惩处。何应文、谭继庭受雇在走私毒品活动中负责将毒品邮寄至境外等具体的工作,从中获取非法报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何应文参与两宗走私毒品犯罪行为,论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谭继庭参与一宗走私毒品犯罪行为,论情节应予减轻处罚。莫应辉、何应文、谭继庭走私毒品数量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何应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莫应辉雇请何应文、谭继庭于2014年5月15日前往快递公司邮寄毒品,何应文、谭继庭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未能将毒品交寄,三人的走私毒品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前述三人在该宗犯罪中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该宗走私毒品犯罪构成既遂不当,应予纠正。由于莫应辉、何应文于2014年4月23日走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谭继庭所参与走私未遂的毒品数量大,原判对前述三人在全案中的量刑,即使在本院对原判认定既遂的事实予以纠正后进行评判,仍然适当。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应辉及其辩护人有关2014年5月15日的走私毒品犯罪属于未遂的理由及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余的理由及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谭继庭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周 晶代理审判员  陈明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