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章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章某预交),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