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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章某与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姚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章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章某预交),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