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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法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忠,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潘忠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潘忠依据本院(2013)田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机械租金478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百色市公路管理局、田林至乐业公路工程建设办公室承建的田林至乐业公路工程第二合同段的工程款和保证金48915元,现该路段工程款正在验收审计中,被执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多个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未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暂不具备执行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田法执字第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