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某诉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熊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