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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新瑞与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瑞,董海成,徐玉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王新瑞(又名王明),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董海成,男,1963年3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徐玉霞,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人王新瑞因与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新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28万元价值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海成、徐玉霞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2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