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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庆祥与李景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祥,李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马庆祥,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景堂,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庆祥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景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