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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立明与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明,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宁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刘立明。被执行人宁津县金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树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