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XX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弓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汉族,高中文化,系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选矿厂实际经营者。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弓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马玉清、代理检察员李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于2006年1月开始租赁经营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的星烁选矿厂,经营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尾矿库。经弓长岭区农村经济局现场勘测,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选矿厂占用林地面积7.4公顷,其中批占面积4.19公顷,超占林地面积3.21公顷(48.15亩)。案后,被告人王XX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李XX、李XX、王X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许可决定书、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原件;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于2006年1月开始租赁经营位于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的星烁选矿厂,其在经营期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建尾矿库。经勘测,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选矿厂占用林地面积7.4公顷,其中批占面积4.19公顷,超占林地面积3.21公顷(48.15亩)。被告人王XX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XX到公安机关投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XX的出生日期为19XX年XX月XX日。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投资人系李XX。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5月18日,经辽宁省林业厅审批,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铁矿选厂工程合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72公顷。2006年11月10日,经辽宁省林业厅审批,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扩建尾矿库工程合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47公顷。5、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原件证明,2006年1月1日,王XX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从李XX处承包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的十年经营权,租赁期从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6、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李XX系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的所有权人。2006年,李XX将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承包给王XX,相应的权利义务均转授给王XX。7、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李XX系勾机司机。2008年李XX受雇于王XX,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附近开勾机矿建尾矿库。8、证人王X的证言证明,王X原系星烁矿业厂厂长。自2006年起,王XX实际经营辽阳市星烁矿业厂,并为星烁矿业厂扩建了尾矿库。9、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1月,王XX从李XX处承包了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从而成为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的实际经营者。在王XX经营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的过程中,王XX未经林业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3.21公顷用于扩建尾矿库。10、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XX向公安机关指认出辽阳市弓长岭区安平乡三星村麻峪星烁矿业厂系本案的案发现场。1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辽阳市弓长岭区星烁矿业厂占用林地面积7.4公顷,其中批占面积4.19公顷,超占林地面积3.21公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XX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任嘉琦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迪本判决所使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