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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行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继英与张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英,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行异字第13号案外人:张付海,男,汉族,住靖宇县。案外人:万淑香,女,汉族,住靖宇县。案外人:张建设,男,汉族,住靖宇县。案外人:张文宝,男,汉族,住靖宇县。案外人:张晶晶,女,汉族,住靖宇县。案外人:毕海慧,女,汉族,住靖宇县。申请执行人:李继英,女,汉族,住靖宇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汉族,住靖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英与被执行人张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于2015年8月7日对本院冻结张建设在靖宇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山支行赤松分理处********账户内的粮食直补款687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称,因张继英诉张建国医药费赔偿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将张建国粮食直补款予以冻结,该粮食直补款有案外人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的份额,故案外人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要求法院解除对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粮食直补款份额的冻结,并返还六名案外人的粮食直补款。本院认为,六名案外人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赤松镇长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该粮食直补款包括六名案外人及被执行人的份额,故六名案外人要求解除粮食直补款份额冻结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张付海、万淑香、张建设、张文宝、张晶晶、毕海慧的异议成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判长  王香萍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