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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邬宝江与新疆天盾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宝江,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九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司炎,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盾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托里县。法定代表人:董继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拜金良,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邬宝江与被上诉人新疆天盾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中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候卫宁代理审判员  热依拉代理审判员  李 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