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蒲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辩护人马宁,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1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蒲某驾驶某酒业有限公司牌号为沪BHXX**的蓝色厢式货车驶入本市徐汇区衡山路XXX号西侧通道内准备卸货为某酒吧送酒水,在此执勤的保安程某某认为不能在通道内停车卸货,要求蒲某立即驶离。由于蒲某未立即驶离双方产生龃龉,继而相互扭打。期间,被告人蒲某抓住程某某踢向他的左脚顺势一推,导致程某某仰面倒地受伤。经鉴定,程某某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超过1/3以上,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蒲某在本市松江区的某酒业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蒲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判决。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截屏,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蒲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被害人程某某与被告人蒲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被害人程某某同意被告人蒲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不再主张其他赔偿;二、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蒲某的行为予以充分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蒲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王旭光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大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