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海旺与庄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艳,个体。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彩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海旺主张2014年2月24日双方交易货款为80000元,上诉人庄艳于2014年3月份给付过货款5000元,剩余货款75000元未付,上诉人庄艳对此予以否认。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核实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是否有业务交易,有无票据予以证实。且2014年2月25日上诉人庄艳以其母亲孙建新的银行卡还给刘海旺货款80000元,该���是否为2014年1月29日的欠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退还上诉人庄艳。审判长刘庆武审判员沈军代理审判员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