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洪景与厦门新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洪景,厦门新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洪景,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吉苏闽,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吉,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新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219号。法定代表人陈东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理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洪景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新成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郭洪景申请再审称:1、新成功公司所销售的车辆不具备正规合格手续是导致讼争车辆迟延上牌的原因。2、原审认定被申请人新成功公司已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交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遗失上述单证与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新成功公司提交意见称:讼争车辆具备正规合格手续。被申请人在交车时已将货物进口证明书和购车发票等交付申请人。由于郭洪景遗失了上述单证才导致车辆迟延上牌,责任在于申请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为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讼争车辆手续是否合规、齐备。新成功公司将销售的讼争车辆交付郭洪景后,郭洪景于当日到人保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此后,新成功公司先后为讼争车辆办理了临时牌照和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并凭补办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最终办理了正式上牌手续,从上述一系列事实可以表明,讼争车辆应当具备正规、合格手续。2、郭洪景是否持有并遗失了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从原审新成功公司提交的由人保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郭洪景签名的投保单可以共同证实,郭洪景曾持有并使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办理车辆保险。而郭洪景无证据证明其在办理投保手续后将上述单证交付给被申请人。故原审认定郭洪景持有并遗失了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随车检验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单证,导致车辆迟延上牌的责任在于再审申请人,并无不当。综上,郭洪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洪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叶毅华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代理审判员 池开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