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红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904号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梁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扈斌,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文雯,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红斌,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52元(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69.76元,由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69.76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德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