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兰芳、王荣华等与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芳,王荣华,王汉才,王汉如,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王兰芳。原告王荣华。原告王汉才。原告王汉如。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国成,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船舶配套工业集中区沿港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邓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进,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兰芳、王荣华、王汉才、王汉如诉被告南通麒麟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王兰芳、王荣华、王汉才、王汉如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芳、王荣华、王汉才、王汉如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王荣华、王汉才、王汉如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金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