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新与张玉武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张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被执行人张玉武。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新与被执行人张玉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张玉武的房屋(吉房权证通字第FQ000017**号,面积47.48平方米)过户更名为王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