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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泰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53号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67号1007、1008室。法定代表人杨泰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奕奕,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76502906、票面金额3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8年8月13日、收款人为淮安市建设工程招标协会、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