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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钟明波、陈辉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波,陈辉煌,颜秀芬,洪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0353号被执行人钟明波,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陈辉煌,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颜秀芬,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洪建民,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关于钟明波、陈辉煌、颜秀芬、洪建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洪建民在中国银行惠州土湖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建民在中国银行惠州土湖支行XX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