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运山与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化工厂、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工厂改制领导小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山,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化工厂,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工厂改制领导小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90号原告:陈运山,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工厂改制领导小组,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代表人:王书祥,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山诉被告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化工厂、安徽省太和县皮革工厂改制领导小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运山负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