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新玲与李兰芳、陈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武新玲。被告李兰芳。被告陈建彬。被告延恩的。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玲诉被告李兰芳、陈建彬、延恩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新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