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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吉保龙与吉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保龙,吉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吉保龙,桑林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吉兵亮,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保龙与被执行人吉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保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