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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隋荣、耿彦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隋荣,耿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隋荣,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耿彦峰,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刘罗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隋荣、耿彦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2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