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居住在本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轻铁西十四巷3号204房。2015年5月17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204房例行进行登记检查,发现被告人黄某在该房间经营六合彩。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六合彩单38张、电脑一台、赌资4500元,并抓获被告人黄某。经核算,38张六合彩单共计5000余元。经核对电脑统计的数据,2015年5月10日、5月12日、5月14日销售六合彩共计754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经营六合彩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赌资45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