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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邵柏林。被告刘某甲。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伟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柏林、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白牛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某乙,现当兵,已自立。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长期以来,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不负家庭责任,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曾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汪某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刘某甲辩称:结婚登记、生育儿子情况属实,但原告诉称我们夫妻关系一般及说我不负责任,这都不属实。结婚后,我们感情很好,夫妻之间吵架是正常的,原告说性格不合,是不对的。我以前在昌化开烟酒店,生意不错,家庭经济也很好,给原告买了金银首饰,我很爱老婆、很爱儿子。1995年左右,原告要炒股,我不同意,原告个性较强,最后还是去炒,后来股票跌了。之后,原告还开了超市,亏了十多万。1999年,原告在小姐妹的介绍下,玩电脑赌博,也输了好几万。尽管原告有些不足,但为了家庭完整及儿子,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刘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汪某提交证据,被告刘某甲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汪某与被告刘某甲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正在服兵役。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持续时间较长,婚姻感情基础较好。现在原、被告虽有隔阂,但双方感情并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包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虽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汪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公 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