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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新发与黄炳林、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发,黄炳林,张秀娟,钟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朱新发。被告黄炳林,被告张秀娟。被告钟海洋。原告朱新发诉被告黄炳林、张秀娟、钟海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新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秀娟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聚豪名轩4幢2单元2301号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钟海洋博罗县湖镇镇富匡大道38号怡景嘉园1号商住楼1001号的房屋一套。原告向本院提供权属人朱新发提供湖镇镇光辉村黎岭村小组八斗种(土名),地号:1316000****,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辉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秀娟位于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聚豪名轩4幢2单元2301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钟海洋位于湖镇镇富匡大道38号怡景嘉园1号商住楼1001号的房产一套(合同编号:13040050)。三、查封原告向本院提供权属人朱新发提供湖镇镇光辉村黎岭村小组八斗种(土名),地号:1316000****,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自彩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两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形式上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关注公众号“”